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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7.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
  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指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等)交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二)其他住房基金的用途:
  1.住房改造或购建;
  2.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
  3.用于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
  4.归还住房借款本金。
  (三)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
  (四)企业购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或支付职工配偶单位的分房补偿费,属于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购买住房使用权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摊销。支付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应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并合理确定摊销期限,摊销期限不得高于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四、企业出售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其价格,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企业出售住房,包括住房使用权和产权出售,其净损益(出售住房收入扣减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等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五、各主管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加强监督和检查,做好企业房改中的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六、住房基金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分别在“住房周转金”、“盈余公积——公益金”以及“长期借款”等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
  (二)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职工配偶单位交来的分房补偿费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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