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住房制度
改革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沪财会[1995]113号 1995年8月21日)
为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统一管理企业各项住房资金来源和规范住房资金的核算,我局曾以沪财城[1993]49号文、52号文《关于建立企业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及补充规定印发在案。现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
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将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建立住房基金。住房基金包括:
(一)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
(三)职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价值;
(四)支付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的摊销价值;
(五)出售职工住房产权或无产权的住房使用权结转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六)借入的住房资金;
(七)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1.自管和委托代管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
2.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
3.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4.企业按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直管住房折旧、大修理费计提额和提租补贴;
5.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企业的住房资金;
6.职工配偶单位付来的分房补偿费用;
7.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
8.其他住房资金。
二、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三、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住房周转金的用途:
1.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发放提租补贴;
2.企业职工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3.住房改造或购建;
4.购买职工住房使用权;
5.用于职工配偶单位分房补偿费;
6.企业购建住房借款的利息支出(自行建造的职工住房在竣工决算前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