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管理,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提出用款计划,具体开支范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种籽和栽植与补植的补助;
(二)水土流失的普查,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三)水土保持宣传培训,技术咨询等;
(四)水保工作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
(五)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等以及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其他开支。
所收费用的80%用于上述(一)、(二)项,20%用于(三)至(五)项。
县级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上交省、地、(市、州)各为10%;80%留县(市、区);地、市、州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上交省10%。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可连续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水保工作,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提取的水保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自行掌握,建立专账,其水保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验收。
八、凡应纳入防治费、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同时不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对无故拒交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