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每立方米收取防治费1~3元。
(3)采矿、烧制砖瓦、石灰、水泥等弃土渣量按其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
(4)对以上不便以面积或体积计算收取的,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1.2%计收防治费。
(二)补偿费
补偿费应依据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和占用情况计收。对损坏水土保持林草的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0.5~2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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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 水泥 │ 石灰 │ 煤炭 │ 铁矿石 │ 金 │
│标准 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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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收单位│ 元/吨 │ 元/吨 │ 元/吨 │ 元/吨 │ 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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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0.5~1.5│ 0.5~1 │ 0.5~1 │ 0.2~0.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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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照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合格证》,其最终收取标准为10元/证(含合格证、表册),各市、地、州、县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由地、市、州和省管理的水土保持设施,其补偿费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恢复的治理。
五、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在征收费用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