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9月1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发布 川价非[1995]118号 1995年9月1日)
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收费标准
(一)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对于没有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只能按下列规定中的某一种收费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不得重复收费。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防治费0.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