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5]29号、苏地税发[1995]163号 1995年10月5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关于
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仅指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联行往来、同业往来以及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述“金融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按利息差额计征营业税,此项业务必须单独记账;如划分不清的,均按利息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