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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意见
(京劳就发[1995]406号 1995年10月15日)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逐步建立起服务广泛、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网络,形成全市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拓宽就业服务领域,实现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现就加强我市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和发展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是当前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劳动力转移、流动规模的扩大,迫切需要健全农村就业服务体系,强化乡镇就业管理职能。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是劳动部门指导农村劳动就业的基层组织,它直接为广大农村劳动力提供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就业服务,其建立和发展对于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其素质,规范乡镇企业用人行为,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管理,将具有重要作用。
  二、按照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和北京市职业介绍工作“九五”期间发展规划,我市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发展目标是:建立统一规范、服务广泛、制度健全的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全市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信息灵敏、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乡镇就业服务网络。今明两年要在全市各重点乡、镇建立就业服务机构。“九五”期间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面,要覆盖所有农村地区,并与城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计算机信息联网。建立畅通的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形成全市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三、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
  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是:以本地区有求职要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其它求职人员为主,逐步将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外来劳动力和城乡各类用人单位纳入服务范围。
  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运用计算机设备和信息服务等科学手段,为本乡镇城乡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和各类企业用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其具体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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