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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
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5]57号 1995年10月17日)


  近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5]78号文《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和赣地税函发[1995]35号《关于启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经证专用章的函》,经研究,同意来函意见,现将来函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从1995年10月1日起,凡江西省来沪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来沪承接业务,均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统一核发《江西省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在“填发税务机关”栏(公章)处加盖“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经证专用章”(规格:φ40mm,字体:正楷,印色:大红),在“填发税务机关栏”“经办人”处加盖江西驻沪办建管处印章。主管税务机关凭此证明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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