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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7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二、《通知》第二条。对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担保纳税人承担归还的本息,一律不得在担保纳税人的税前扣除。
  三、《通知》第三条。有关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的确定,仍暂按市局京国税[1994]068《通知》的第一点规定执行。
  四、《通知》第四条。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计算补税的规定,仍暂按市局京国税[1994]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通知》第五条。按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70号文件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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