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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

  4.在领购专用发票时,纳税人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盖有关专用印章,交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二)原有纳税单位领购专用发票的,按前款第3、4项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和认真执行审批领购专用发票手续。
  (一)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
  (二)对新办税务登记并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其领购专用发票时,须查验其有关手续、资料,并发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件资料》等纳税申报表格和用于交叉稽核的《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后,方可批准领购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的。
  2.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擅自代开专用发票、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
  3.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入账的。
  4.不能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
  5.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账税额、存货金额,不按规定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
  (四)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应立刻收回其已领购的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第八条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实行A、B、C分类管理限量供应制度。
  A类一般纳税人为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A类一般纳税人每次可批准领购一个月使用量的万元版专用发票,百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不超过3本;
  B类一般纳税人为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B类一般纳税人每次可批准领购万元版专用发票不超过5本,百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不超过1本。
  C类一般纳税人为年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各类型企业。C类一般纳税人每次只能批准领购1本万元版专用发票。
  对商业零售企业不能批准领购百万元版(含)以上的专用发票。
  纳税人领购百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时,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科科长(或主管税务所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领购,具体手续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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