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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非经营性
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复函
(沪财会[1995]106号 1995年8月4日)


  你公司《关于对非经营性资产计提折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意见答复如下:
  一、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其非经营性资产部门原则上应成建制分立,独立核算,视其性质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二、不能成建制分立独立核算的非经营性资产,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不折价入股的,应作为企业的代保管资产处理,并专门设置备查簿予以登记,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核算。
  三、由于代管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和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亦不应转移,因此代管资产的折旧和其他费用均不能由股份制试点企业承担,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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