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非经营性
资产计提折旧问题的复函
(沪财会[1995]106号 1995年8月4日)
你公司《关于对非经营性资产计提折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意见答复如下:
一、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其非经营性资产部门原则上应成建制分立,独立核算,视其性质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二、不能成建制分立独立核算的非经营性资产,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不折价入股的,应作为企业的代保管资产处理,并专门设置备查簿予以登记,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核算。
三、由于代管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和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亦不应转移,因此代管资产的折旧和其他费用均不能由股份制试点企业承担,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