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地方税务稽查体制改革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一、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检查处的工作职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检查处是市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其具体职责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稽查体制改革的情况作如下调整,主要包括:
1、制定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税收日常检查、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税务检查工作规程和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税务检查专用的各种法律文书的设置、印制、供应和使用管理;
5、负责制定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7、负责系统税务检查证的制作、颁发和使用管理;
8、负责协调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的工作,协调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刑事诉讼工作;
9、负责联系法院,协调处理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工作;
10、负责税务治安管理,联系公安机关,做好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行政执法保卫工作,处理暴力抗税案件;
11、负责税务举报案件的受理、分办和统计工作,制定处理税务举报案件的有关规程和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并组12、负责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举报奖励基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管理;
13、负责税务违章案件的收集、整理、汇编和分析研究工作;
14、负责疑难税务违章案件定案的组织协调工作;
15、负责检查、考核各区、县局直属单位税务检查工作部署和规程和的招待情况,指导全系统检查机构的工作;
16、负责全系统检查、稽查工作情况的统计、汇审、分析和报送工作;
17、负责税务检查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18、领导交办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单位纳税检查科是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区、县或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其职责范围按照市局纳税检查处的职责范围确定。
二、在全系统建立专业化的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稽查组织,独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1、市地方税务局成立稽查分局。为强化税务稽查工作,保持税务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市局拥有一支独立的稽查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稽查工作是必要的。为此,市局决定,成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稽查分局是市局直属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专门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为正处级机构。稽查分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至4人;内设办公室、人事科、业务科和稽查所若干。稽查分局和稽查所依法先例税收检查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