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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在按法定程序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骨内,持变更证明到原办理代码证书的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领变更后的代码证书,交回原代码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其主要负责人应自批准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办理代码证书的管理部门办理废置代码证书手续,并交回原代码证书,注销其代码标识。
  第九条 单位代码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办理代码证书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市级报纸声明作废(注明正副本数量)。登报一个月后,凭单位和登报证明到原办理代码证书的管理部门补办代码证书。
  第十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在代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代码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原颁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的申办、变更、补发、换证,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书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办理下列手续时,必须如实填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在银行系统办理开户手续;
  (二)实施新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和各种普查等;
  (三)申办税务登记和变更;
  (四)申办《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申请办理车辆牌证; 
  (六)申报基建投资立项;
  (七)申请财政拨款、专项费用、划拨外汇、工资基金以及办理财务结算;
  (八)申请进口设备、材料和有关商品;
  (九)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十)填报住房公积金报表;
  (十一)申报国有资产产权年度登记和开办、登记、变动、注销登记;
  (十二)申办“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计量法实施管理手册”、“产品质量认证”、“商品条码证书”等;
  (十三)国家规定其他需要使用代码证书的。
  单位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其所涉及的金融、税务、计划、工商行政、财政、人事、民政、统计、房地产、劳动、国有资产、经贸等部门,必须认真查验单位代码证书。具体应用范围和应用办法,由上述应用部门与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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