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大政办发[1995]86号 1995年7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化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组织机构代码,是大连市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的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志。
  组织机构代码,分法人代码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代码是法人代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代码是法人分支机构代码。
  第三条 大连市技术监督部门是我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贯彻有关国家标准和工作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指导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代码管理部门的代码管理工作;划分并分配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代码管理部门法人代码区段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区段;对申办代码的组织机构赋码并颁发代码证书;建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市技术监督部门所授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申办、发证和监督管理及建立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民政和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应密切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申办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均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二)经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核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组织机构,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文件向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办代码证书。其中属于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申办;属于县(市)区级以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经审核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单位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