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庭院树木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告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庭院树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巩固和发展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我市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根据《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内各单位要重视庭院树木病虫害防治工作,成立植保组织,落实专人,购置必要器材。保障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有喷药设备的单位要行防治,所需药品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无偿提供;无喷药设备的单位,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协助完成,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病虫害防治工作自八月五日开始,至九月三十日结束。各单位要每周防治一次,有关防治技术问题到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咨询。
第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要做好检查、指导和服务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防治或防治不力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相应罚款外,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