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5]3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今天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对出口货物退税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项重要政策,但是当前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利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出口企业搞“四自三不见”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开展对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领导要亲自动手切实把这次检查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安排意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我市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将采取企业自查,重点检查和区县局互查三种组织形式,各区县局在接到市局通知后,要立即进行研究布置,组织力量,保证时间,对检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发动企业自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企业自查面要达到100%,为抓好企业自查工作,各区县局要召开企业自查动员会,布置和辅导自查工作。严格要求企业按时完成自查和自查报表工作。
对出口供货企业的自查和检查,也要进行安排布置,并结合今年进行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统筹安排。
(二)认真抓好重点户的检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要安排好重点检查,由于各区县出口企业分布不平衡,东城、西城、朝阳、海淀四个重点区,应保证不低于40%的重点检查面,其它区县局不低于80%的重点检查面。重点户的选择应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情况确定。
重点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要有检查记录并写出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