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电梯建档普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电梯建档普查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5]37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自1989年本市对电梯等起重机械统一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以来,本市80%以上的电梯按规定办理了建档手续,但仍有部分单位的电梯未建档,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59号)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梯建档普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4)59号和市劳动局《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京劳保发字(1989)42号)的要求,对本单位电梯建档情况进行自查。未建档的,应立即补办建档手续。
  二、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统一到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建档(名单附后)。其它单位按属地监察的原则,统一到区、县劳动局建档。
  三、已经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电梯,其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持原建档资料,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到市或区、县劳动局备案。
  四、市及区、县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应按各自分工组织建档普查工作,督促各电梯产权单位建档,并负责组织电梯《注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凡未登记建档的电梯,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一律不许运行。
  五、各单位不得无故阻挠监察人员的检查工作。各级监察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一旦发现电梯未建档的,无证运行的,应立即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区、县劳动局对在普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单位,应及时通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并由市劳动局统一公布。
  附件: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名单

                                    1995年10月4日

  附件:

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名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