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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三、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证,仍暂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较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由扣缴义务人汇总填开一份特种发票,但必须将纳税人扣缴税款清单附后作为纳税档案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本辖区内高收入的重点纳税人,如公司经理、厂长、承包承租者、演职人员以及有特殊技能的人员等,要依照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试行按月自行申报试点,试点范围:城近郊区可选100人左右,远郊县可选20人左右。通过试点摸索经验,探索申报的方式、方法及强化征管的措施,为在全市推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五、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可选用以下形式。
  (一)上门申报:即纳税人自行到取得应税所得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报。
  (二)邮寄申报: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寄送申报资料,申报日期以邮出地邮戳日期为准(关于邮寄申报具体程序待市局另行规定)。
  (三)代理申报:即纳税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
  六、为了加强对承包、承租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发包给个人经营的,要严格监督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发包人应在签定协议后的三十日内将承包、承租的协议、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督促或通知承包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发包人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征管法》第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承包承租情况多样、复杂,征收形式可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七、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督促、监督财务部门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要首先追究领导者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八、对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京地税检(1995)258号关于《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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