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二、三、四、五、七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5]311号 1995年6月2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亦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077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辖区内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知书》。代扣代缴单位不论是否发生扣缴事项,均按月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简称"报告表")。"报告表"中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如本单位纳税人均未达到纳税标准,应在"报告表"中的扣缴所得税额栏内填写"0"。"报告表"的申报方式可采取到税务机关申报或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13条关于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规定,我市拟采取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推广的办法。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一些高收入行业或单位进行试点,城近郊区可选择4~5户,远郊县可选择2~3户,建立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明细表式样及说明附后)制度。明细表按月逐项填写清楚,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作为了解纳税人收入,核实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及纳税检查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