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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区县属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区县属
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388号 1995年8月11日)


外贸分局:
  市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转入市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征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企[94]3号)下发后,有些问题尚需做进一步明确:
  1.凡1993年以前成立,并已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的区县外贸企业仍由主管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1993年以后成立的全民性质的区县外贸公司下属企业,一律由外贸分局按独立核算单位对其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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