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统字[1995]5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施行,这对保护我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应予重视,切实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宣传《规定》,深刻理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对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规定》,掌握内容,提高认识,并把《规定》的要求变成自觉的行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理解和熟悉《规定》,明确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利用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规定》,让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管理相对人知道《规定》,从而运用《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加强内部自我监督和层级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使我省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巩固发展。
二、完善配套措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制度建设。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现制定下发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附件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附件二)、《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三)的式样。各地、市、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均据此式样印制并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使用、填报统计表的工作。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省政府各行政执法主管机关应在做好清理具体行政行为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尽快确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界限,在下发的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这项工作至迟在今年底完成。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机关备案。
三、做好清理和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工作,实施持证执行公务制度。目前,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着行政执法主体较乱的问题。某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越权执法、滥用证件或无证执法,随意作出缺乏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使管理相对人无所适从,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清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使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要对未经过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以提高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尽早在全省按《规定》实施持证执法公务制度。这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