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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办法[失效]

  (一)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所属的乡镇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
  (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九条 乡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经过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农业部颁发的审计证上岗。
  第十条 乡镇企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下列范围进行审计:
  (一)资金及其效益审计:审查企业资金和各项投资的来源及其使用效益情况,包括财政、税务及企业主管部门扶持乡镇企业资金、引进联合资金、企业自筹资金等。
  (二)财务收支审计:审查企业财务活动的真实性、财务核算的准确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审查销售收入、费用、成本、利润和利润分配,各项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以及账款、账物、账表、账账等是否相符。
  (三)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审查承包、租赁等经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双方责、权、利的明确性,承包、租赁基数的合理性。厂长(经理)离任时,对其任期目标、经济责任的审计。
  (四)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严重损失浪费、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接受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的审计事项。
  (六)部门、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凭证、账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二)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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