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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

沈阳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办法
(沈政发[1995]25号 1995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在乡镇企业系统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的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乡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五条 乡镇企业系统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本部门、本单位任免,并应征求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市、县(市)区级乡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有计划地对乡镇企业及其直属单位进行重点审计;
  (四)总结典型,交流经验;
  (五)开展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乡(镇)级乡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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