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
费标准及土地等级的通告
(1995年9月11日)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土地等级调整方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现予公布。
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土地等级调整方案
一、土地使用费标准及用地性质(类别)
1.土地使用费调整
根据《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1986)113号文)第
九条规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三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2.用地性质(类别)调整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性质,将原用地性质分类由六类改为五类,即取消原“文化、娱乐”类,将“娱乐”归入(第一类)“商业、金融、旅馆、综合”类;“文化”归入(第四类)“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类;新增“办公”列入(第一类)“商业、金融、旅馆、综合”类。
3.调整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和用地性质(类别)如下表(略):
二、土地等级划分
1.土地等级调整
随着我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行政区划的变动,现作如下调整:
(1)全市实行统一的土地等级标准;
(2)划入市区(不含浦东新区)的乡、村土地等级均按相邻地区等级调整为五级;
(3)浦东新区、闵行、嘉定、宝山等区的部分地段也作相应调整。
2.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
中山东路(金陵东路至南苏州路)两侧;
南京路(中山东一路至乌鲁木齐路)两侧;
西藏路(淮海路至苏州河)两侧;
淮海路(西藏路至襄阳路)两侧;
金陵路(中山东二路至普安路)两侧。
二级:
浦西中心区(东至中山东路,南至新开河路、人民路、淮海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中路、瑞金二路、肇嘉浜路,西至华山路、乌鲁木齐路、北至北京西路、石门一路、苏州河岸线);
鲁迅公园地区(东至甜爱路,南、西至四川北路,北至东江湾路、甜爱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