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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通知

  附件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的通告》;
  附件二:税务登记表;(略) 
  附件三: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略)
  附件四:税务局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一:

关于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的通告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 税务局决定从1995年10月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接受税务登记的清查验证。 
  二、凡只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必须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凡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必须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涉及到国、地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 
  三、纳税人办理验证手续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 《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连同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的证件)、税务登记正、副本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一并送当地税务机关。 
  四、对经审核合格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正、副本上粘贴标有国税或地税字样的验证印花。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有验证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件。
  五、清查验证时间从1995年10月21日起到11月30日止。应当办理验证而不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验证手续,税务 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应办理而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验证期内 能主动申请办理的,可先补办登记,后办理验证手续,并可给予从宽处罚;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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