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清查验证的总结阶段,时间从12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清查验证结束后,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清查验证工作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要对本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连同清查验证情况统计表于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三、清查验证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一)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清查验证期内向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纳税人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取得税务登记正、副本的,可先在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以注明,同时核发 税务登记证,并补贴印花。
(三)对应办理而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验证期内能主动申请办理的,可先补办登记,后办理验证,并可给予从宽处罚,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对不按照规定办理验证的纳税人,各地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五)对清查出的漏管户和新办的纳税户,根据征管范围:属国税局征管的,由国税局督促其补办登记及验证手续,负责追缴其应缴税款,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属地税局征管的,由地税局督促其补办登记、验证手续,负责追缴其应缴税款,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属国、地共管的,由国、地税局分别办理登记、验证,其中对一个纳税人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其它税种,只登记不发证。并分别负责追缴其应缴税款,按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今年少数撤县建市的地区已进行税务登记发证或验证的,亦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加以完善,并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
四、清查验证工作的要求。
这次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是税务机关分设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落实;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和资料,发现问题,相互配合,及时加以解决。在清查验证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办事。要通过清查验证,摸清税源状况,为全面加强税收 征管,提高征管工作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下一步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