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473号、苏地税发[1995]180号 1995年9月28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税务情况,为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做准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0月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验证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包括注册登记)以及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接受税务登记的清查验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验证办法另定。
凡只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只向地方各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涉及两个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分别接受税 务登记的清查验证。
二、清查验证的时间、步骤和手续清查验证工作大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以10月4日起至10月20日止。对外向纳税人宣传这次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对内统一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为验证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并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 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的通告》(附件一)和《税务登记申请表》(附件二)发送到纳税人。《通知》和《税务登记申请表》由各省辖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
第二阶段:清查验证阶段,时间从10月2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主要是将纳税人的营业执照、有权部门的批件、税务登记证、其它有关证件资料以及《税务登记申请表》,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再由县(市)局、分局进行复核,对合格者在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粘贴有国税或地税字样的印花(印花由省局统一制作)。对涉及两个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在双方验贴印花时,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其只验正本,不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