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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一级
  1.由取得房地产、建筑(土木)工程等经济、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高、中级专业职务人员作企业负责人;
  2.取得房地产、建筑(土木)工程等经济、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3.固定资产不少于400万元;
  4.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一般应当管理过房屋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
  (二)二级
  1.由取得房地产、建筑(土木)工程等经济、工程资格证书的在职高、中级专业职务人员作企业负责人;
  2.取得房地产、建筑(土木)工程等经济、工程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4.具有一定的物业管理经验,一般应当管理过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
  (三)三级
  1.由取得房地产、建筑(土木)工程等经济、工程资格证书的在职助理级以上专业职务人员作企业负责人;
  2.取得房地产、建筑(土木)工程等经济、工程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3.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和颁发证书,并负责其他各县(市)、区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颁发证书。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颁发二、三级企业证书;对一级企业经审核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发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但物业管理企业可持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文件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满一年后,物业管理企业可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一)定级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对物业管理企业综合经营情况进行评审,符合等级标准的,给予相应定级。
  第十条 对获得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每二年核定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资格。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核定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需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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