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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
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5]483号 1995年11月13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94)47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逐步放开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增加幅度的封顶比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两部分合计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办法(国发(1978)104号、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相比较,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现调整为:1994年离退休人员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40%;1995年离退休人员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70%。
  二、按上款规定,1994年和1995年离退休人员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月增加金额,分别低于相应年度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正常调整制度(京劳险发字(1994)487号、京劳险发(1995)282号)规定的增加数额,补足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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