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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5]126号)

  一、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由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和省人民政府及指定的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协调市场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事务归口省粮食局具体管理。
  二、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立足华中、面向全国,连接地方批发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形成批发市场网络,真正建成规模大、档次高、规范化,以粮食商品为主的大型综合市场,成为全国粮食商品市场体系的骨干力量。
  三、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要认真贯彻“开发、提高、发展、规范”的商品市场建设的方针。市场建设要开放,管理水平要提高,业务经营要发展,交易行为要规范。要进一步扩大交易范围,不仅要发挥大米市场的优势,还要开发其它品种,做到品种齐全、交易活跃、有买有卖,搞活大流通、发展大贸易、建设大市场。
  四、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要充分利用新建的批发市场大楼的现代化交易服务设施和各种便利条件服务客户,以服务取胜。利用先进的卫星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即时的行情显示和动态分析,为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与运输部门增强联系,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确保成交合同的履约率;与银行系统加强联系,为进场客户搞好结算服务。同时,工商部门参与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市场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努力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
  五、为支持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的发展,给予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以下优惠政策:(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市场视同新办的市场,给予进场企业免收市场管理费两年的优惠,并在市场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对场内成交的合同予以签证;(二)请武汉、襄樊铁路分局派驻场代表,为实货交割提供运输服务和管理。省粮食局调运办公室要派员在场内办公;(三)对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从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先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四)有关银行在场内设分理处,为客户承办资金汇兑、货款结算,并对市场组织的大宗交易融通资金;(五)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正式开业以及购置的各种硬件设施所需开办经费,由省财政厅支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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