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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校办企业进行界定的通知

  1.填报《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一式四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书(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5.企业《章程》;6.企业上缴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资金的凭证(新办企业除外);7.教育和税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界定审查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企业《章程》是否符合校办企业的基本要求和宗旨、执行情况;2.审查企业的资本金是否主要来源于主办学校(或单位)的投资;3.审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是否属主办学校(或单位)的干部、职工;4.对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审查其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符合校办企业特点及实际执行情况;5.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管理情况作审计性检查,考察核实如下问题:(1)账目设置及记账、核算是否规范;(2)企业资产负债情况;(3)企业经营效益及上缴利润实际数额,上缴利润和企业留利所占比例;(4)企业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及使用情况。
  七、校办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一次,与工商、税务登记年检同步进行,由工商、税务、上级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年检范围是所有持有《校办企业证书》的企业。
  年检中发现如下情况,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注销证书、清缴减免税款等处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工商年检不合格或因违章经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2.不按规定办理年检认证的;3.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4.弄虚作假,压低应税额和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5.不服从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八、年检工作按本《规定》第三条的分工组织。年检结束后各市地向省四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省四部门每年不定期地对部分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进行抽样复检,发现年检工作的问题及时处理,直至追究相关各级有关部门的责任。
  九、校办企业的界定和年检,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收资金作为管理经费,逐年结算。
  十、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附:1.山东省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略)
    2.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副本)(略)
    3.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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