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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校办企业进行界定的通知

  三、界定发证工作过程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由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协调解决。

关于对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年检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省委、省府召开的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切实把国家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起到扶持校办企业和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对全省校办企业实行证书和年检管理。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可界定为校办企业,发给《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
  1.企业的资本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或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财务人员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3.企业章程由学校同意并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4.执行国家对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接受工商、税务、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照财政、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分配,应缴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的资金(包括依据校办产业政策减免的税金)及时归交。
  三、对校办企业的证书和年检管理由省教委牵头,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以下简称“省四部门”)的共同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和省教委直属学校的校办企业,由省四部门共同组织审查界定、发证;其他中初等学校的校办企业,由市地四部门组织审查界定,或者责成县(市、区)审查界定,经市地抽样检查确认其工作质量可靠后,统一报省审批、备案,并行文公布、签发证书。
  四、《校办企业证书》是校办企业依法使用学校确定的企业名称,享受资金支持、信息服务和申请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山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由省四部门联合印制,统一编号。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翻印仿制。取得《校办企业证书》且年检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向税务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一经发现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立即取消享受的税收优惠。新办的校办企业正式开业后,都要及时申报领取《校办企业证书》,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申领《校办企业证书》由学校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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