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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实施《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实施《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办法
(哈政发法字[1995]9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三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散装水泥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水泥生产、使用、经销企业及运输散装水泥的单位,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经销及运输的管理,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生产、使用指标。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下同)生产的水泥自每年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在市内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销售的,一律散装出厂,自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散装水泥生产量应当达到同期生产水泥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水泥生产企业年散装水泥出厂率到本世纪末应当达到水泥总产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已达到百分之七十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七条 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含房屋维修单位,下同)使用散装水泥量占工程使用总量的比例。一九九六年为百分之八十,一九九七年为百分之八十五,一九九八年为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八条 水泥经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年销售水泥一千吨以上的,经销散装水泥的比例应当占经销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水泥经销企业对一次购买五吨以上水泥的用户,应当销售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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