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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加盖公章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务处理
决定书》加盖公章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5]339号 1995年9月28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原北京市税务局于1991年10月23 日以京税检[1991]721号文印发了《北京市税务局检查系列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1994年新税制实施之后,《规范》在我系统延续适用。最近,有些区县局反映,使用《规范》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为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时,加盖哪一级税务机关印章的问题不明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我系统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以及其所属的税务所、稽查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加盖印章的问题做出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税务处理的内容为只补征税款,不涉及罚款的,加盖税务所或稽查所的公章。
  二、税务处理的对象为个体工商户或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并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加盖税务所、稽查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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