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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
(桂政办[1995]113号 1995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管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厅的副主任、副厅长,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由委、厅管理的机构的主任、局长,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上述机构中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二)地区行政公署任免各委、办、局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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