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
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5]第533号 1995年11月2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是加强税务人员依法行政 ,使税务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积极贯彻执行。
二、各区、县局税务检查科在制定年度日常税务检查计划时,要确定本单位每类征管户的检查抽样间距下达到税务所。各税务所应于每季前10日内将《日常检查抽样户数情况报告表》报送检查科。
三、各区、县局要加强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的管理,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列入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内容,及时向市局反映。
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地方税务系统日常税务检查行为,加强税务检查的计划性,保证全面、科学地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确定检查对象时均适用本办法。
二、抽样方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对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确定日常检查对象时,由税务所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分类管理方法和日常检查比例实行随机抽样。
三、抽样办法总体的确定:在全市地方税务系统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四、抽样分类划分:
在实施抽样方法时,应先将抽样总体按下列类别进行划分:
(1)重点税源户:按计会部门要求列入本所进行市、区、所三级重点税源户管理的纳税户。
(2)有非正常纳税行为的纳税户:即在上一年度征管中发现在发票使用、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中存在问题较多,有不规范行为记录的纳税户。
(3)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只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