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保障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试验示范基地和生产资料,保障办公,培训用房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被平调或挪用的房地产、车辆、设备、资金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限期归还。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应做好农技推广机构的定编、定员、定岗工作,有计划地吸收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农技推广队伍。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农民技术员中招聘,但须经县级农技推广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核,择优聘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技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农技推广措施,层层分解,任务到人,并将农技推广成效列入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市、县(区)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农技推广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并按照自身职能,指导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农技推广工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要积极向广大农业劳动者传播农业技术,同时管理指导村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的农技推广工作,并具体承担农技推广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农、林、牧、渔场除做好本场的农技推广工作外,还应利用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开展农技推广活动。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进行试验、示范、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实行有偿服务,但当事人各方必须依法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收入和权益受法律保
第十二条 各级农技推广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兴办技术指导和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企业,开展有偿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和信贷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国家规定并拨款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不得变相转为有偿服
农技推广经营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主要用于农技推广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不得因此减少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
第十三条 各级农技推广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技推广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严格兑现奖惩,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技推广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