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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手续费执行时间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手续费执行时间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二[1995]5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市地税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436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反映,由于各区、县此项工作开展的时间不一,建议市局就通知的具体执行时间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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