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税源报表
1.填报口径符合要求。税源报表分为年报、半年报两种,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填报。此表一式七份,分为一张汇总表和六张附表。即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 他企业(单位)分别编报,附表应注明企业性质。具体填报口径和要求按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二(94)0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35号]的规定执行。
2.表式统一,总表、附表齐全。不论手工或计算机编报,一律按319mm×198mm的规格大小印制编报。附表共6张,不论所辖区域内有无此类性质的企业,均须报送。
3.数据真实正确,字迹清晰工整(一律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圆珠笔或计算机填报),逻辑关系符合规定要求。
4.内容完整,应报项目无遗缺,印章(签字)齐全。表中应报项目均按照有关文件及当年汇算清缴通知的统一规定填报(如本地无此项目则在相应栏目内用"/"表示);总表及附表均须在 表头“编报机关”处加盖单位公章;表下端“局长、处(科)长复核、制表”栏内均须签字或盖章。
5.报送税源半年报表时,应附报简要的税源增减变化情况 的分析说明,对重点税源大户税额变化较大的以及其他影响税源的一些重大情况要在说明中反映。
6.报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上半年报表及其分析报告应在 8月10日前报出。下半年报用年报代替,不另编报。年报即汇算清缴报表,应于次年5月25日前报出。年报的分析不另写,一并包含在汇缴总结报告中。
二、考核计分标准 汇算清缴和税源报表总分为200分,其中汇算清缴(包括汇缴总结报告)占100分,税源报表(包括汇算清缴报表)占100 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60分)
1.领导重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4分);
2.有具体工作计划、步骤和措施(4分);
3.贯彻部署及时,对系统内外搞好培训辅导(4分);
4.及时上报工作计划和简报(5分);
5.认真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法规,不开口子(10分);
6.减免税政策及审批符合省局统一规定,基础工作较好(10分);
7.汇缴面达到上级规定的标准(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