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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武汉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市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含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是优待金统筹对象。
  第四条 向优待金统筹对象每人每年统筹5元,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统筹金额标准。
  优待金不够用,超过的部分由区县财政补贴。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向职工统筹的当年的优待金,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农场)、乡镇民政部门汇总后,于次月底以前转交区县民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农场)、乡镇民政部门向个体工商户统筹优待金,于每年7月底以前交给区县民政部门。
  第六条 在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金。
  第七条 优待金从义务兵批准入伍届满一周年之日起计算,每年800元,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优待金标准。
  截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退伍的义务兵,优待金从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优待金于义务兵退伍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一次发放。
  第八条 义务兵入伍时,持入伍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领取优待证;退伍时,由本人或家属持优待证和退伍证到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领取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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