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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5]39号 1995年8月30日)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破产企业拍卖房地产还债可以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二、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在省里未作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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