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政策性挂帐资金来源:
1、按照1995年省财政预算安排各地的粮食亏损补贴计划,连续安排五年,亏损退库指标的80%用于处理粮食财务挂账。
2、粮食商业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原值提足折旧费,其中50%用于处理政策性挂帐。
3、1992、1993年省下拨的粮食专项补贴按规定使用结余部分的80%用于处理政策性挂账。
4、粮食企业上交的所得税连续五年由财政部门列收列支,专项用于处理财政应补未补挂账。
5、1989年省定粮食收购保护价形成的挂账,由省财政和县(市)财政各负担一半。从1995年起纳入省和县(市)财政预算,分年拨补到位。
6、办理“农转非”户口和“自理口粮”户口收取的部分资金。
7、对1992年3月粮价放开前全省平价周转库存粮,根据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第570号文件精神,以库存粮食不调整账面价值,提高后的定购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在销售时体现,专项核算,不纳入企业盈亏,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账。
8、定购粮在完成调出和就地供应计划后的节余部分转作议价销售,差价收入的60%用于处理政策性挂账。
9、其它有关资金。
(二)处理企业性挂账资金来源:
1、粮食商业企业固定资产按规定提足折旧后,其中30%用于处理企业性挂账。
2、粮食商业税后利润的50%、工业企业税后利润的30%、多种经营税后利润的50%用于处理企业性挂账。
3、按议价粮油销售收入0.5%提取挂账处理基金。
4、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0.5%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
5、其他资金来源。
以上资金来源,属财政部门负责的,由财政部门落实到位;属粮食部门负责的,由省粮食局督促各级粮食局设立专户,集中管理,按季到位。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将上术规定的粮食财务挂账资金挪作他用。
五、建立处理挂账监督管理机制,抓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办公室和审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处理粮食财务挂账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将挂账处理资金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级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要建立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季报制度,每季上报挂账处理进度,一年一考核。
六、处理粮食财务挂账的奖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