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5]448号 1995年9月2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市局于1995年8月16日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纳税检查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并决定成立稽查分局和税务稽查所。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更好地开展税务检查工作,现就税务检查的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报表问题
税务稽查体制改革后,从1995年10月1日起,各区、县局、市局稽查分局一律按市局京地税检[1995]97号《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要求报送报表。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由各区、县局稽查分队根据市局京地税稽[1994]155号文件的要求向稽查大队报送的各种统计表、资料一律停止报送。
二、关于税务举报案件管辖问题
市局受理的税务举报案件,一般应根据属地的原则,转由被举报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局直接转市局稽查分局办理:
1、大案要案;
2、涉及两个区、县以上的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市政府领导和市局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4、群众举报并要求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5、涉及到被查地区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6、其他需要由市稽查分局办理的案件。
市局稽查分局可以直接受理举报案件。市局稽查分局应按照京地税检字[1995]41号《关于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附表》(见附件一)的要求办理税务举报案件、报送统计报表。
三、关于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工作
由于稽查机构、职能已按《决定》进行了调整,1995年第四季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原稽查大队考核部分由纳税检查处负责考核。第四季度日常考核内容由市局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