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5]378号 1995年9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危险性比较大的特种设备已经列入劳动部门安全监察的范围。现将《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区、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的要求通力配合,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做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
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确保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劳动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北京市劳动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除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以外,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按原规定执行)。
二、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有:
1.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北京矿务局、市建工集团公司、市政工程局、北京铁路分局、市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除上述单位外,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电梯使用单位增加:
1.中南海、天安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塔、火车站、地铁车站、机场等重要场所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饭店。
四、市劳动局负责特种防护用品的制造和销售的安全监察。各区、县劳动局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特种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必须由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各区、县劳动局应在原检验所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按分工范围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尚不具备条件的检验所可以与其他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合作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