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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本市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持当地县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按前条的规申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境外体育团体和个人来本市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从事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表演经营活动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在批准的地点,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价格进行。
  禁止对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二)以任何名义或方式进行摊派;
  (三)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用;
  (四)非法扣缴、吊销证照和强令停业;
  (五)其他非法行为。
  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遇到前款所列非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揭发、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应为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体育经营信息,提供体育专业知识;
  (二)指导使用体育专项设施、器材;
  (三)帮助培训体育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帮助物色所需专业裁判和教练等人员;
  (四)指导制定竞赛、表演程序、规程、规划;
  (五)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服务。
  第十七条 对承担全民健身计划或承担培训优秀运动人才任务的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应相应拨给专项经费,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服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在政策准许范围内给予优惠照顾。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内容的体育经营活动。禁止利用体育经营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倒卖体育娱乐票券。
  第十九条 刊播、设置、张贴体育经营活动广告,应持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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