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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服务体系;
  (三)按规定的权限审批体育经营活动;
  (四)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指导和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
  (六)依法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部门按下列规定监督管理体育市场;
  (一)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核发治安许可证,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交通和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卫生部门负责核发卫生许可证,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物价部门负责核定体育经营项目的价格标准,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税务部门负责核发税务登记证,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未经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认定并经公安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实弹射击、登山、攀岩、漂流、热气球、横渡江河、水下娱乐、滑翔、跳伞等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
  个人不得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一)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二)有必需的注册资金;
  (三)有必需的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设施;
  (四)有经有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场所;
  (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六)有相应数量并具备相应素质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区县及其以下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表演经营活动,应经所在区县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表演经营活动,应经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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