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1995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加强体育市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
(一)营业性体育健身:娱乐(以下称体育健身);
(二)营业性体育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以下称体育服务);
(三)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以下称体育竞赛、表演);
(四)其他营业性体育活动。
前款规定的营业性体育活动(以下统称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桌(台)球经营和营业性健美、气功、武术表演管理,适用《
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和《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卫生医疗机构开设的康复项目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体育市场管理,应遵循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从事经营,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鼓励、扶持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全民健身和培训优秀运动人才任务,为发展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服务。
第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和繁荣体育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称市、区县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对体育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