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1995年5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文),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对象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底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工资基金的单位中的上述工作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
3、机关、事业单位中,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批准外派工作和脱产学习而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但必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暂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批。
4、1995年9月底在册的内退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其增加的工资额,可计入本人档案工资。
二、关于考核年限的计算问题
1、1994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晋升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工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李××,1994年12月由讲师晋升为副教授,其职务工资由讲师225元就近晋升到副教授职务工资275元,月增加职务工资50元,超过了讲师职务工资一人档次,其考核年限应从1994年12月起重新计算,若该员1995年和1996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可从1997年10月1日起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1995年10月1日后晋升职务人员的考核年限,也按此规定类推办理。
2、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组织选调人员),从调入并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如张××,1994年9月从企业调入机关,其考核年限从1994年9月计算到1996年9月,若该员1995年和1996年两年考核称职,可从1996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凡因工作需要,从企业选调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职务没有变动且在企业经过年度考核的,其考核年限可与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