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合政[1995]第207号 1995年10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全民、集体和个人的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籍,是指城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账册、表卡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涉及土地管理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五条 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有效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分别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原始证件和产权资料:
(一)新建的房屋,提交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竣工图纸。
(二)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有关报告、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竣工图纸。
(三)购买的私有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契证。
(四)购买的商品房屋,提交购买凭证、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
(五)拆迁安置调换产权的房屋,提交调换产权协议,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差价付款凭证及有关证明。
(六)受赠、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遗赠文书。
(七)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效的继承权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