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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后有关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28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因工
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5]87号 1995年10月16日)


  为保障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职工家属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权利,现将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烈士家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发给40个月的本人死亡前上个月正常情况下月实得工资70%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工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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